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不鼓励我们“为民除害”?

来源:undefined人气:1更新:2024-06-17 03:52:39

​为什么邓玉娇案没有改变于欢的命运?

什么情况下,你才可以“正当防卫”?

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要这么为难“好人”?

“事后惩罚”和“事前威慑”,哪一个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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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邓玉娇案没有改变于欢的命运?

如果不是讨债者使用了“男性专用作案工具”,如果不是“辱母”这个能打通已固化的社会各阶层情感的最大公约数,如果不是网易把《南方周末》原相当克制的标题《刺死辱母者》,改成早期普利策风格的《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之前批评网易标题党的人哪去了),这件案子根本不会有人关注,我也不会在后台收到十几条要求评论的信息,我也不会占用我每周二篇的宝贵机会写这篇注定不会改变什么的文章。

作为南周的忠实读者,周四看到此文后,我完全没有想到它将引爆一轮舆论风暴,因为这不是南周第一次关注“正当防卫”的问题了,轰动全国的“邓玉娇刺官案”已是8年前的事了,我认为这在当今中国,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正是因为案情中出现了“男性作案工具”和“辱母”情节,它才能成为公众话题,正是因为成为了公众话题,它最后的改判几乎没有疑问。所以我说它并不具有典型性,就像邓玉娇被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有改变于欢的一审判决一样,“辱母案”的转折也不会改变下一个“于欢”的命运。

作为普通人,还不如想想下面这个很现实的问题,这毕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对的。

2、怎么才能判断自己可以“正当防卫”?

有研究者对几百份判决书的统计显示,当你被检察机关起诉后,还能在法庭上用“正当防卫”来成功脱罪,概率只有6%。

所以,与其关注法律条文台面上是怎么写的,不如看看司法机关台下是如何操作的,这样更有现实意义。

假如你被一群小流氓围住了,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你想起了电影里那些正当防卫的情节,你觉得你就可以大显身手为民除害了?

壮士且慢,请先听一听未来你可能遇到的检察官法官们的想法吧,听一听他们认可你用暴力解决对手的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你要看看对方有人动刀子吗?有人拿着大铁棍吗?如果没有,说明你的生命还不算危险,“辱母案”的一审判决人人骂,可类似的案子从来都是这么判的。

第二、虽然对方有没有凶器,但他们扬言要“弄死你”,这也行,算是“即将发生的危险”,但且慢,你一定要看看身边有没有旁证,否则,谁证明对方说过这句话?忘了“无罪推定”这回事吧,“正当防卫”的证据是要你自己去收集的。

第三、对方动刀子了,很好,你有生命危险了,可是你的武器是什么?如果也是刀子,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互殴,因为“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最好你刚好身边有一把条凳什么的,既不算凶器,又称手,还能证明自己是临时起意。不过,条凳也不能太重,以前曾有人用狗槽砸性侵者的头,被判故意伤害的先例。

第四、对方中有没有人曾经多次欺侮过你?如果有,那你最好好好考虑一下,“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是出于长期被欺侮后产生的报仇心理。还是那句话,你必须自己找证据证明这一点。

第四、条凳上一定要长眼,“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分清对方哪些人是真动手,哪些只是在一旁吆喝,更别误伤了旁观者。

第五、见你拿起了条凳,对方中有胆小的就开始撤了,千万别追,因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中”,还记得“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吗?

就算你满足了一切条件,你最好请菩萨保佑仇人别丢了性命,哪怕像“辱母案”中那个讨债者受伤后纯粹自已作死,也不行。判你无罪?国家赔偿怎么办?要不要处理承办人?很麻烦的。判你免于刑事处罚?法庭要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要考虑此案的社会影响。

你明白了吧,如果你被一群人围住,办法有三个,一是挨过去,二是赶快逃,三是装死。你最大危险不是对方人多,而是你无意中摸到了一把水果刀……

正当防卫?基本上,这个,很难。

此案成为舆论热点后,很多人拿美国的相似案例来说事,两相比较,确实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在“正当防卫”这个问题上,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机关,要这么为难“好人”呢?

3、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是美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吗?

其实,这句话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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